11月1日,大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,执行标的83元,执行法院为庄河市人民法院,关联案件为胡某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。
相关裁判文书显示,胡某某起诉比亚迪公司,要求支付部分工龄工资、未休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。
比亚迪公司辩称,该员工连续旷工3天,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与其解约,该行为合理合法,无须支付赔偿金。
且该员工应休年假为2天,已休1天,剩余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已发放。
法院审理认为,该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,不符合经济赔偿金的规定。
法规规定公司与职工解除合同时,未休年假的应按照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报酬,比亚迪公司已经支付该员工工资及1倍未休年休假工资,应再支付1倍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最终,法院判决比亚迪公司支付给胡某某83.22元。
按理说,比亚迪做的也够仁至义尽了,这点钱都给算上了,想想我之前的小企业,是能不给就不给,能少一点是一点。
不过起诉后,法院还是判决了,判决比亚迪再支付该员工1倍假期工资。
按理说,比亚迪给他全部支付了不就完了,但是,比亚迪就是刚,我不给,你爱咋地咋地!
结果,就有了这个被执行人信息,也不知道这算是变相打广告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