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百姓最痛恨的一种罪行,秦始皇:犯此罪者,人皆可杀
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,自古就是天经地义的事,古代社会对于故意杀人者的处罚,一般都是斩立决或者斩监候,也就是秋后问斩,这是没有人情可讲的。自从商鞅变法之后,历代王朝都是如此。汉高祖刘邦进咸阳后,和关中父老约法三章,废除了严苛的秦法,只留下了三条,即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可见,杀人偿命,在历代王朝都是共识,但有一种情况,则是例外。
在古代有一种人人痛恨的罪行,如果犯了这种罪,被杀也是白杀,杀人者有的朝代无罪,有的朝代免死。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?究竟是什么罪行,令人如此厌恶,即使被杀,也得不到同情?
这种罪行,就是通奸罪,在古代也叫私通,这是一种违背道德的罪行,历来为人所不齿。对于这种罪行的处罚,早在春秋时期,即有了相关法律规定。不过在当时,通奸罪不至死,据《尚书》记载,“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。”意思就是说,对犯通奸罪的人处以宫刑。这种刑罚非常残酷,但毕竟可以保住一条命。到了秦朝时期,对这种罪行的处理,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。
秦始皇统一六国后,制定了统一的秦法,秦朝法律非常严苛,对通奸罪的处罚,就从春秋时期的宫刑改为了极刑。据《史记·始皇本纪》记载,秦始皇曾说过,“有子而嫁,倍死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诚,夫为寄之,杀之无罪。”
意思是说,丈夫去世后,抛弃孩子再嫁的女子,男女有配偶,还在外面偷别人老婆丈夫的,对于这种人,杀之无罪。秦始皇说过这样的话,秦朝律法也将“私通”定以极刑,而且是人人得以诛之,人皆可杀,格杀勿论,还可以不告而杀,私刑亦合法。
后来秦始皇出巡,到绍兴祭祀大禹,祭祀之后,还将这句话的原文刻在了一块石碑上,如今这块石碑已经无迹可寻,但碑文的拓片却流传了下来,《史记》中也记载,这确实是始皇帝的原话。可见,在秦朝时期,老百姓就将这种罪行,视为了一种深恶痛绝,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。后来刘邦进关中,废除了秦法,但关于通奸罪的处理,却和秦朝一模一样,即犯奸必杀。
汉高祖和吕后时期,触犯这种罪行,都是必死无疑,后来汉文帝继位,才有了改变。汉文帝比较仁慈,又恢复了春秋时期比较和缓的宫刑。也就是说,从汉文帝开始,犯这种罪,就不必死了,但其实宫刑也一样残酷。
到了唐宋时期,风气比较开放,对通奸罪的惩罚又有了改变,比汉文帝更加和缓。唐律规定,“诸奸者徒一年半,有夫者徒二年。”意思是说,犯罪双方都是判处一年半徒刑,但如果是有夫之妇则要判两年,而且还规定,受害者家人有权将通奸的双方扭送到官府,如果反抗被杀,那杀人者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。
宋朝基本沿用了唐朝律法,所以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,不能判死,只是流放即可。假如武松生在秦朝,那肯定就是无罪释放。后来到了元朝,又恢复了秦朝的法令,即允许私刑,本夫不仅可以捉奸,还可以当场杀死“奸夫淫妇”,不受处罚。明清时期,和元朝类似,都规定了允许捉奸,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。但如果交给官府处罚,则不必判死,而是处以仗刑,无夫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。打死勿论,打不死算造化。可见,古代对这种罪行的处理是非常严格的,毕竟这种罪行,是违背道德的,不仅影响家庭和睦,也破坏社会风气。